中国传媒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学校致力于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出版、报刊及新媒体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是一所文、工、管、法、经、理多学科协调发展,以信息传播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现有4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24个博士点和48个硕士点;具有艺术学博士后流动站和艺术学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为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艺术专门人才,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我校作为首批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试点院校招收艺术硕士研究生,2008年我校将继续在广播电视、电影、艺术设计三个学科领域拟招收艺术硕士研究生80人。
一、报考条件
1、2008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具有艺术创作实践经验;
2、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毕业后,有5年(工龄计算截止期为2008年7月31日)以上艺术创作实践经验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创作或表演奖励者也可报考;专科毕业者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我校当年录取限额的10%;
3、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道德素质高;
二、招生专业、方向
2008年我校在广播电视、电影、艺术设计3个学科领域分13个研究方向招生:
三、报名方式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各省网上报名时间、网址以及现场报名时间、地点于6月30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www.cdgdc.edu.cn/zz08.html)向社会公布。初试考生可在当地报名和考试。
1.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上、中旬。考生可登录相应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名网站,按照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在北京市学位办公室指定地点考试,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7月3日8:00—7月15日20:00;网上报名系统指定网站为:zyxw.ruc.edu.cn或pgs.ruc.edu.cn
2.现场报名
现场报名时间原则上为2008年7月18日至21日。报考者在相应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内,持网上报名编号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缴纳报名考试费(80元)、照相并确认报名信息,只参加网上报名没有参加现场报名的报名无效。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考生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18日—7月20日(8:00-16:30);《准考证》由考生在报名网址上下载,时间为9月29日至10月20日止,外地考生准考证获取方式请留意报名网站的通知。
四、资格审查
报考者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前,须认真阅读上述报名条件,确定自己符合报考资格。
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在中国传媒大学进行,具体时间见中国传媒大学研究生招生网(yz.cuc.edu.cn)发布的信息。届时报考者须出示以下材料之一:
1. 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原则上应有学位)及复印件,现场报名打印的资格审查表原件。
2. 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龄证明、省部级以上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报名打印的资格审查表原件。
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报考者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部分。初试为全国联考,由国家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复试由中国传媒大学组织命题、考试。
1、初试
时间: 2008年10月25日(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科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含艺术学基础、英语)
考试大纲:《全国联考考试大纲及指南》由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出版。
2、复试
复试按照研究方向进行。复试具体时间、进入复试分数线待初试联考成绩公布后另行通知,届时达到中国传媒大学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请携带资格审查资料和作品等参加复试。
复试科目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三方面内容。
初试成绩、复试资格等均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yz.cuc.edu.cn/zzlk/)查询,不另外邮寄书面通知。
六.录取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录取通知书约在2009年6月左右寄出。
七、培养方式
结合学生在职的学习方式,按本校制订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与技能技巧训练及艺术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教学内容突出专业创作特点,以专业实践为主,同时注重艺术理论的培养和艺术素养的提高;在完成课程学习后,根据研究方向,学生要进行作品展示或舞台表演,通过专业考核。学位论文必须与艺术创作实践紧密相联,根据研究方向,结合作品展示或舞台表演创作实践,在对作品进行专业分析和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完成学位论文写作。
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等均由艺术硕士研究生所在单位承担。
八、学位授予
对修满规定学分,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专业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者,经中国传媒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艺术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完成整个艺术硕士课程学习、专业考核和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为2年,如果需要可最多延长至4年。
九、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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